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附民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附民字第2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一四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周春米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二一四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宏宗
法官陳中和法官莊崑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麗莉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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