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31號原告甲○○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捌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書記官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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