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62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錦海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101年度聲沒字第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錦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1504號、101年度偵字第10389號為不起訴之處分,惟為警查獲時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係違禁物,爰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呂錦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1504號、101年度偵字第10389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惟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不明成分1白色分末小包,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毒品數量成分均詳附表)乙情,亦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檢驗報告附卷可稽,暨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50號函可參),既係查獲之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至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附表:
┌──┬───────┬────────┬─────────┐│編號│毒品│鑑定結果│查獲時、地│├──┼───────┼────────┼─────────┤│一│第一級毒品海洛│白色粉末1小包,│為警於101年4月4│││因1包│原始編號:DE101│日晚間6時20分許,││││101,檢驗前毛重│在桃園縣中壢市慈惠││││0.23公克, 因鑑 │二街57號4樓屋內之││││驗使用0.023公克│房間桌上。││││,檢驗後毛重0.2│││││07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驗中心│││││101年4月23日毒│││││品檢體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1504號卷第54-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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