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48號原告 王建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賀佳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26,6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