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46號再審原告 吳宜諮 上列再審原告於民國99年11月30日具狀提起再審之訴事件,按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
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
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再審訴狀內,宜記載準備本案言詞辯論之事項,並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或影本。
民事訴訟法第501條定有明文。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規定提出再審訴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書記官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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