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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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28號債權人金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羨英 債務人 朱安東
鄧雅文 即雲水瑤私房料理
一、債務人朱安東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78,2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務人鄧雅文即雲水瑤私房料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678,2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前兩項之任一債務人為一部或全部給付,其餘債務人於給付之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民國112年7月26日民事陳報狀、112年8月9日民事陳報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