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易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83號上訴人 陳威淘 被上訴人 鮑秀枝 訴訟代理人 陳俊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6月1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29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朱樑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珍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