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2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12號原告 陳逸嫥 被告 尤韋強 生前住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23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本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於民國102年1月1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先予敘明。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尤韋強所涉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230號之刑事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被告死亡為由,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對被告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 附麗 ,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黃沛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尤怡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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