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6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秀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秀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秀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民國101年2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3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6條亦定有明文。復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則明揭其旨。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一)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75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
2月、2月、2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
(二)再於10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1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一)、(二)所示罪刑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4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並於101年2月21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諸刑,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9月2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9月6日,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2年3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劉芳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