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8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8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87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管家萬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16884號),本院受理後(109年度壢簡字第1444號),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管家萬於民國109年3月31日凌晨,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桃園市○○區○○街○○○號統一超商八勇門市消費,於同日凌晨2時45分許,在該超商內用餐區,見告訴人 許倨議 將其所有之HTC牌手機(價值新臺幣2,000元)1具置於桌面,然其及同桌者均熟睡而有機可乘之際,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上開手機,得手後即逃逸無蹤。嗣告訴人發覺手機失竊報警處理,經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因而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規定:「被告死亡者」,係指為自然人之被告在起訴後法院審理中死亡而言,若係在起訴前死亡,其為訴訟主體之人格已消滅,應不得起訴,若予起訴,其起訴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雖經檢察官於109年6月17日偵查終結併製作完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並於同年6月24日繫屬本院,有該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9年6月23日桃檢俊妙109偵16884字第1099066500號函暨所蓋本院109年6月24日收文戳章在卷可查,惟查本件被告業於109年5月22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案被告於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前即已死亡,訴訟主體業已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並不發生,檢察官未及審酌上情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前揭說明,其起訴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以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囿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宜家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