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財產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333號原告 李芸兒 訴訟代理人 邱寶弘 律師被告文鑫數位設計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震湘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財產等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請求不當得利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萬4000元,返還財產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3萬元(詳中司調卷第19頁財產清冊),共計177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及被告李震湘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上開財產清冊所列「電腦」買受資料、「貨車」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車籍資料。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綵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日
書記官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