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交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交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樊勇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調偵字第9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被訴業務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邱明月 告訴被告樊勇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邱明月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徐文瑞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