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護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護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護字第14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江綺雯 受安置人周○○年籍.受安置人之父周□□年籍.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自民國100年3月2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101年3月26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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