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8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六七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如附表所示之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二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書記官郭佳雯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一│施用第│有期徒刑│九十五年十│彰化地檢九│彰化│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彰化│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彰化地│││一級毒│一年,減│一月一日│十六年度毒│地院│訴字第二五│六月十四│地院│訴字第二五│七月九日│檢九十│││品│為有期徒││偵字第六七││三號│日││三號││六年度││││刑六月。││號│││││││執減更│││││││││││││字第二│││││││││││││四八三│││││││││││││號│├─┼───┼────┼─────┼─────┼──┼─────┼────┼──┼─────┼────┼───┤│二│竊盜│有期徒刑│九十五年十│彰化地檢九│彰化│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彰化│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彰化地││││八月,減│一月二十五│十六年度偵│地院│易字第一○│八月六日│地院│易字第一○│八月二十│檢九十││││為有期徒│日│字第四九九││四七號│(聲請書││四七號│日│六年度││││刑四月。││九號│││誤載為九││││執字第│││││││││十五年十││││四八三│││││││││一月二十││││二號│││││││││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