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9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9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912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室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甲○○之戶籍謄本。
㈡確認聲請狀所載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㈢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書記官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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