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628號上訴人甲000000000000000000000(新禾電子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采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訴字第262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92,1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4,860元後,尚應補繳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書記官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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