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16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戒治所強制戒治中)上列受刑人因贓物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收受贓物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6月25日犯收受贓物罪,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418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960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鄭培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