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240號聲請人乙○○
號上列聲請人乙○○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因本票(票號:CH579108、CH579107、CH579109)未記載到期日,依票據法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惟聲請人未敍明提示日期無法確定利息起算日,請具狀補正之。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書記官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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