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89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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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8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899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卷附資料所示,債務人丙○○之債務尚未屆期,請具狀補正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金或利息之依據及相關證明文件,俾證明債務人之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
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書記官蔡杰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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