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聲字第1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一0一年度聲字第一0七八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益國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一0一年度執聲付字第三九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益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殺人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一0一二0二二0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陳義仲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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