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16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16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6168號債權人 莊玉燕 上列債權人莊玉燕因與債務人 賴金龍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莊玉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務人賴金龍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