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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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家親聲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親聲字第34號聲請人 曲陽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淳榛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惟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500元,尚不足新台幣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書記官黃文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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