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60號原告 林基源
陳雅菁 被告 鄭燦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書記官洪福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60號原告 林基源
陳雅菁 被告 鄭燦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