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家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家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家訴字第54號原告 李品樺 訴訟代理人 楊閔翔 律師被告 李馬雪娥 被告 李孟儒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 律師複代理人 江婕妤 律師被告 李孟憙 被告 李晉賢 訴訟代理人 林穆弘 律師訴訟代理人 楊美玲 律師複代理人 林郁翔 被告 李孟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按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規定,視為合意停止訴訟,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信義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預納本件鑑定費用新臺幣420,000元。預納前請先確認尚無人預納再行繳納。
二、陳報已預納鑑定費用之收據送達法院。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官蔡沛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