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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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59號聲請人金煜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家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7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8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
書記官詹書瑋┌────────────────────────────────────────────────────┐│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5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張石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安│99年12月31日│89,790元│AW0000000│││││平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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