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31號上訴人臺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博德 訴訟代理人 何璋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美嬌 等人因99年度訴字第33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6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中華民國99.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