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37號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朱怡玲
上列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鄧安佑 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285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係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起訴,應適用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即不併算附帶請求之孳息及違約金,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369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書記官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