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簡調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調字第521號

聲請人 張宥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鍾霈涵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具狀聲請閱卷,並於閱卷完畢後2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逾期聲請閱卷,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查聲請人具狀更正訴之聲明為:被告鍾霈涵與車主應連帶賠償原告新台幣1萬5,480元等語,惟聲請人並未列車主為本件被告,故聲請人應遵期具狀聲請閱卷,並參酌卷附之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113年1月11日嘉監單雲字第1130009399號函檢附之汽車車籍資料,並於「閱卷完畢後二日內」提出追加車主為本件被告之起訴狀(應詳載年籍資料)到院。

二、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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