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交易字第1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212號
107年度審交易字第12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三豪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並追加起訴(107年度偵字第1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三豪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06年度偵字第20025號),且追加起訴(107年度偵字第1215號),而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葉逸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書記官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