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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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320號

原告 莊松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對展材企業有限公司、 莊松茂 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10年度司促字第40710號核發支付命令裁定(其中對莊松茂部分已經駁回聲請),嗣被告展材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前開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對被告展材企業有限公司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書記官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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