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0年度花簡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花簡字第464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黎昱

被告兆田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豈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關於「兼法定代理人 林豈崴 」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林豈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林敬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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