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63號聲請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第三人 李素秋 於民國88年12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2,2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8年12月21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第三人李素秋自民國94年5月2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尚欠新臺幣2,172,442元及民國94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之計算之違約金未付,又第三人李素秋於民國94年6月22日死亡,而其全體繼承人均向本院表示拋棄繼承,聲請人亦已向本院申請裁定選任相對人為第三人李素秋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核發裁定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國民住宅貸款借據影本1件、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19號民事裁定影本1件、95年度家抗字第65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1件、交易明細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6年度拍字第26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1091│建│17,325.00│90000分之68│└──┴───┴────┴────┴────┴─┴─────┴──────┘┌──────────────────────────────────────┐│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26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六│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001│87│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14層樓房│85│85│平│鋼筋│8.│平│全部│││73│安康里中華路│康市六甲│鋼筋混凝│.5│.5│方│混凝│52│方│││││727巷96號六│頂段1091│土造│9│9│公│土造││公│││││樓之2│地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六甲頂段9959建號,權利範圍:90000分之68;││六甲頂段9960建號,權利範圍:90000分之82(含停車位編號769,權利││範圍:90000分之57);││六甲頂段9964建號,權利範圍:90000分之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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