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自字第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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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三六號
自訴人乙○○右列自訴人提起本件被告甲○○涉嫌恐嚇案件,經查其自訴狀內未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記載被告之行為地,亦未記載任何被告犯罪之證據並送交本院,茲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博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毓寧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