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親聲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親聲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親聲字第114號聲請人 蔡益 聲請人 蔡黃玉英 相對人 蔡源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本為聲請人蔡黃玉英兄長之子,而為聲請人2人收養,然相對人不服管教,動不動就來打聲請人2人。相對人曾於106年年底在床頭燒了兩個大洞,聲請人蔡黃玉英買菜回來後看到房子燒起來,相對人叫聲請人蔡黃玉英去看,聲請人蔡黃玉英才看到,並且報警處理,警察來之後相對人就不見了,那天之後相對人就沒有再回來,兩造間收養關係因此難以維持,為此,爰依法聲請宣告終止兩造間收養關係等語。
二、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二、遺棄他方。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民法第1081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其他重大事由,應考量收養之目的,依一般社會通念,斟酌各種情事綜合觀之,如認養親子間之感情與信賴出現破綻,無法回復原來之狀態而維持有如親子般之關係時,即屬難以繼續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2人主張:相對人為聲請人2人之養子等語,並提出戶口名簿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核閱屬實,堪可採認。然聲請人2人主張相對人不服管教、毆打聲請人、在床頭燒了兩個大洞等情,未提出證據供本院審酌,其主張自難遽予採認,其聲請宣告終止兩造間收養關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劉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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