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5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鈞院以96年度催字第16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69號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96年12月1日刊登於台灣新生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1件為證,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6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7月15日
書記官張宏賓附表:
┌─────────────────────────────────────────┐│97年度除字第5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周志哲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96年11月15日│3,780元│RL0000000│││││二信用合作社中正││││││││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