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05號原告 楊冠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啟孝 因100年重訴字第305號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玖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叁萬伍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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