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80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林萬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豪宇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 陳明 紀芸潔 是否為債務人?若欲以票據關係對非發票人紀芸潔為請求,似屬無據。若聲請人確欲對紀芸潔個人為請求,請具體表明請求依據及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紀芸潔僅為公司之代表人,聲請狀上紀芸潔應加註「法定代理人」字樣。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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