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5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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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588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高錦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且當事人須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死亡,有個人戶籍查詢資料一份可參,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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