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0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債務人 林裕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柒萬肆仟玖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9年11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9年11月15日起至109年11月15日止,利息則依本行公告之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2.496%計算上開借款利率,同意隨本行定儲指數利率變動而調整,未按期攤繳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加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乙紙可證。
(二)債務人僅繳納至101年9月14日止,即未依約繼續按月攤繳本息,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其他約定事項第五條之約定,本筆借款之償還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同全部到期。依約相對人應清償全部現欠本金674,922元外,並應給付自101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暨違約金。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鶴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