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188號聲請人 陳忠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玉禪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相對人(查系爭本票發票人為 陳玉蟬 ,非陳玉禪,如係誤載,請予更正)。
二、相對人陳玉禪(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