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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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清鴻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寅煥被告 洪冠宇 選任辯護人 陳松甫 律師被告 許國泉 選任辯護人 許文贊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54號、第3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清鴻、洪冠宇、許國泉均自民國壹佰零肆年參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許清鴻、洪冠宇、許國泉3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均於民國103年10月24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於104年1月24日執行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本院於104年3月16日、同年月17日及同年月18日分別訊問被告許清鴻、許國泉及洪冠宇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4年3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鍾孟容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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