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債務人 莊凱 評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舒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表:
⒈提出提出債務人及應受扶養人 莊郭阿秀 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⒉自102年3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⒊自102年3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
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及應受扶養人莊郭阿秀有無領
取任何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⒌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⒍債務人持有 陸百新 開立之本票,應提出債務人清冊及陸百新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1、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⒎說明債務人將投資款項交付陸百新之方式(如係匯款應說明匯
款帳號)、陸百新於契約有效期間每月是否曾依契約書約定支付利息及債務人於契約期滿後是否曾訴請陸百新返還所投資之款項。
⒏提出應受扶養人莊郭阿秀101、10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應受扶養人有無領取勞保退休金或敬老津貼及其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⒐提出應受扶養人莊郭阿秀之家族系統表及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
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⒑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汐止區,參酌行政院主計處公布104年度
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2,840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惟不含勞健保費及稅賦等)。惟債務人於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所列每月個人必要支出金額達2萬2,70
0元(已扣除扶養費),超過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不可高於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
⒒提出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
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說明毀諾之時點及毀諾當時工作收入減少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