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96年度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壹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屬第一級毒品,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民國95年1月24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臺南縣○○鄉○○路○○巷○○弄○號被告甲○○住處,查獲被告甲○○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經送強制戒治後,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淨重0.01公克)。前揭扣案之海洛因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淨重0.01公克),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此有該局民國95年3月13日調科壹字第200006134號函附鑑定通知書1紙在卷足參(95年度毒偵字第367號卷第7頁),是扣案白粉1包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聲請人上開聲請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並依法諭知銷燬之。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