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1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上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查:被告保釋後,於執行中經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無著,顯已逃匿之事實,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員警拘提未獲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等存卷可憑。本件聲請經核屬實,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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