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74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74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7421號債權人彰化縣大村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正盛 債務人 賴源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柒萬貳仟壹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100年度司促字第7421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時按原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超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另按原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16,630元│100年5月13日│2.877%│100年6月13日│├──┼────────────┼───────────┼───────────┼───────────┤│002│555,525元│100年5月13日│4.33%│100年6月13日│└──┴────────────┴───────────┴───────────┴───────────┘┌──────────────────────────────────────────────┐│附表二:利率表100年度司促字第7421號│├──┬────────────────┬─────┬────────────────────┤│編│基準利率│年利率│備註││號││││├──┼─────────┬──────┼─────┼────────────────────┤│003│16,630元部份│2.877%│3.165%│逾期六個月以內者。││├─────────┼──────┼─────┼────────────────────┤││16,630元部份│2.877%│3.452%│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004│555,525元部份│4.33%│4.763%│逾期六個月以內者。││├─────────┼──────┼─────┼────────────────────┤││555,525元部份│4.33%│5.196%│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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