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原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原訴字第19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金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潘淑珍 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7年7月31日本院106年度原訴字第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0,6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書記官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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