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85號再審原告 潘國文 再審被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經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7年1月30日本院106年度再簡上字第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574元(即依另案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19號確定判決如附表二所示之債權額45,450+95,124=140,574),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謝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