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07號
第660號聲請人 張凱勝 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涉犯詐欺案件(107年度訴字第17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張凱勝已坦承犯行,且未有與其他共犯串供,參與詐欺集團時間僅一個月餘,且被抓前已經沒有參與,故無反覆實施之情形,請求具保停止羈押。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偵查案號:107年度偵字第2585號、第2586號),經本院訊問後,依其自白,共犯陳述、被害人指述、證人證述及扣案證物等卷內證據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條第1項項前段之指揮犯罪嫌疑重大,又於警詢時否認犯行,其供述與其他共犯陳述有所出入,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且於短時間內多次參與詐欺集團犯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另被告於詐欺集團位屬高階,對社會秩序有重大危害,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裁定於民國107年7月26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被告雖以上開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查:被告於106年11月間即與「強哥」共組詐欺集團,並負責指揮、操控取簿手及車手,又其於警詢時否認係綽號「常山 趙子龍 」之人,亦不認識其他共犯,顯有企圖脫免罪責之舉,且其供述內容與其他共犯有所出入,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另被告於短時間內多次參與詐欺集團犯行,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詐欺犯行之虞,又被告反覆為上開詐欺行為,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是考慮刑事審判及執行之保全,並避免被告再犯,本院審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亦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本案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規定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事由。從而,被告之聲請為無理由,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林信宇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雯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