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5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01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信霖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8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信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信霖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
6年9月,現在監執刑中,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03年度訴字第1262號),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震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俞婷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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