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附民字第56號原告 李秀美 被告 陳妍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8年度簡字第10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戰諭威
法官李昇蓉法官張美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美怡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